现行《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反考核纪律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未经允许的物品(包括书包、自备草稿纸等,以及手机、智能手表等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进入考场,且未放到考场指定地点的;
(二)在考场或者考场附近区域内干扰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听劝阻的;
(五)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未经允许,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相关资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核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科目内容相关的资料参加闭卷考试,或者携带规定以外的与考试科目内容相关的资料参加开卷考试的;
(二)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科目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或者在结课考查中抄袭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和手势,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和考试资料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利用各种机会离开考场,且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返回考场中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和考试资料,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偷换、涂改答卷、考试成绩和考场原始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和考试资料的;
(八)其他考核作弊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考核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二)组织作弊;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搜索相关信息的,或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或在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协助作弊的,或接收试题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五)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