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书包、笔盒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位置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行为的。有以上行为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考生违反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产品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4.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5.在使用计算机考试(机考)过程中,私自利用计算机自带软件为答题提供便利的;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7.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8.请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9.其他作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