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 2015 年 1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
考试全程受监控,严禁抄袭、传递答案、使用违规器材等作弊行为。一旦查实作弊,成绩作废并记入诚信档案,影响学业及后续升学就业。请各位考生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诚信应考,凭真实能力争取佳绩。
在此郑重提醒:投机取巧终会自食恶果,诚信应考方为正途。全体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拒绝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